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出行条件,合理选址布局 按年度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储备库,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优先供应 纳入全市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江宁区.浦口区和六合区应按照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建设用地,纳入当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储备.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免收事项见附件,经济适用住房.含独立运作的危旧房改造项目.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暂免征收营业税、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将在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抵押,向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第八条 为成片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配套的市政道路 桥梁及排污 排洪 照明等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代征土地面积超过项目总占地面积30,部分的征地拆迁费用。纳入城市建设资金统筹解决、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电视等公建配套基础设施由各相关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结合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特点和实际需要,适度提高土地开发强度。为方便群众生活.降低建设成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的机动车位应参照相关居住区设计规范中有关标准的下限配建,地上 地下设置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可按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建设商业用房。计入建设成本,房屋产权为国有,由所在地区政府负责管理、其经营收益在扣除管理维护成本后主要用于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支出,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可适当配建部分经营性用房.该部分用房在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上市销售、其销售收入在扣除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后的剩余部分 专项用于平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条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优先发放。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