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江南水乡古镇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江南水乡古镇.是指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以及后续加入该名单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包括甪直,周庄.千灯,锦溪、沙溪,同里 黎里 震泽。凤凰等镇.第四条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应当遵循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和原则 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古镇的真实性.完整性.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将古镇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古镇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 县级市.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江南水乡古镇文物等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市 县级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江南水乡古镇保护的规划工作 并对古镇保护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财政。环境保护。水利 水务。旅游、园林和绿化.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古镇的下列保护和管理工作,一,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保护管理规划,二。开展文化遗产普查 建立保护名录,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修缮保护计划 四.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整治环境风貌.五.根据自身特色 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六、开展公众教育 宣传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七,定期巡查,发现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第八条江南水乡古镇保护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集,一 县级市,区,镇财政资金 二,国家。省。市专项补助资金。三,保护利用收入.四.社会资金,五 国际援助.捐赠,六 其他合法来源,第九条江南水乡古镇保护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方面,一。修缮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建筑、传统民居。二,对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修缮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建筑、传统民居进行补助或者奖励.三、治理河湖水系.四.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五,收储非国有历史建筑 古建筑,传统民居,六 研究和展示文化遗产、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行为.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江南水乡古镇的义务,有权对损害古镇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第十一条在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二条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对象包括、一,整体空间环境、包括古镇街巷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河湖水系 三.历史文化街区,四 文物保护单位,五、历史建筑,古建筑.传统民居,六 传统桥梁,廊棚,驳岸,水埠、古井等建,构.筑物.七 古树名木。八、民风民俗,传统戏曲。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九.历史地名 方言。老字号,十,其他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江南水乡古镇构成要素.第十三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二 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四 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五 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第十四条江南水乡古镇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分布现状,保存质量,完整性以及周边环境等因素.结合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合理划定遗产核心区和遗产缓冲区。核心保护范围即遗产核心区,指江南水乡古镇遗产保护的重要区域、建设控制地带即遗产缓冲区 指江南水乡古镇遗产保护的风貌协调区域、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古镇主要出入口设立示意图、标识遗产核心区和遗产缓冲区.第十五条遗产核心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护 一 重点保护江南水乡古镇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河湖水系。建筑群体组合 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其他体现传统风貌的各种构成要素,二.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以及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原式样翻建危房外。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三.对影响江南水乡古镇格局风貌的障碍性建筑。道路和其他基础设施、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逐步实施改造或者拆除.第十六条遗产缓冲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护、一。延续江南水乡古镇的传统空间布局和整体肌理特征,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高度,体量 色彩.形式.空间尺度等与江南水乡古镇历史风貌相协调,第十七条保持江南水乡古镇的历史水系.贯通遗产核心区和遗产缓冲区内部河湖以及内部河湖与外围水系,合理恢复重要历史河湖 不得填堵现有河湖 实行河湖水系日常保洁.定期开展河湖清淤、改善河湖水质,修缮遗产核心区和遗产缓冲区内的传统驳岸。桥梁.水埠的。应当采用传统工艺 材料。延续传统风貌.第十八条禁止在遗产核心区和遗产缓冲区内进行下列行为。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 筑物。二。经营者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三、超标准使用高音喇叭或者排放油烟 四、在公共场地的护栏、路牌。广告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花坛等处吊挂.晾晒物品.五。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其保护标志上刻划、涂污、六 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或者丢弃其他废弃物,七.侵占 填埋河湖水域.八、法律 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遗产核心区和遗产缓冲区内不得新设架空线路,设置店招 广告,霓虹灯、道路标志。旅游标识等、应当与江南水乡古镇历史风貌相协调,现有影响古镇历史风貌的架空线路。店招。广告 霓虹灯、道路标志 旅游标识等 应当改建或者拆除、第二十条法律,法规 规章对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及其保护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传统民居的保护责任人为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保护责任,所有权人可以与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免除各自的保护责任.传统民居的实际使用人应当合法、安全使用传统民居,并配合所有权人对传统民居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第二十一条传统民居保护责任人对传统民居日常保养维护、修缮和翻建,改建。扩建的,应当按照传统民居的有关要求和标准进行,保持传统民居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 色彩等传统风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传统民居 传统民居有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维护和修缮,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传统民居实行名录保护制度 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第二十二条历史建筑、古建筑的修缮应当使用原材料 原工艺 无法使用原材料.原工艺、需要新材料.新工艺替换的,修缮部分应当进行标记 与原有部分有所区别。第二十三条江南水乡古镇应当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经济发展模式 依法公布产业引导、控制和禁止目录并适时调整。防止无序和过度开发,保护发展江南水乡古镇原有的手工艺和其他传统产业。对严重污染环境、危及文物安全、破坏环境风貌的单位.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 转产或者搬迁 第二十四条鼓励利用江南水乡古镇文化遗产资源发展旅游 古镇的旅游发展应当符合自身特点和保护规划,避免旅游活动对遗产保护和当地居民生活产生不利影响 旅游产品的设计开发 应当充分展示古镇独特的遗产价值和文化内涵.避免同质化 第二十五条江南水乡古镇实行交通总量控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开发特色水上交通,提倡绿色出行,换乘中心和停车场应当在遗产核心区外规划建设,逐步恢复遗产核心区的慢行系统。第二十六条江南水乡古镇的消防.防洪排涝,地震疏散等防灾体系设计。应当符合古镇自身特点和保护规划 并充分尊重原有防灾体系的历史价值与实用价值、遗产核心区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 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县级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七条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当地居民参与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租金减免和经费补助等方式 鼓励当地居民在古镇居住 就业。创业 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可以对自愿穿着水乡服饰,展示当地民风民俗、传统礼仪 饮食文化等日常生活方式的当地居民给予适当奖励。第二十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捐赠或者租用历史建筑,古建筑 传统民居等方式,参与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利用,在保持建筑原有格局和风貌的基础上、提供体验式居住。特色手工。展示陈列等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资源普查,景点导览,非遗传承、技术培训,文化研究 修缮保护和宣传教育等活动,第二十九条鼓励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开展与国际、国内遗产保护组织等相关团体的文化交流和项目合作,第三十条江南水乡古镇因保护管理不善,致使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 由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所在地镇人民政府限期整改。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法律 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当地居民.是指两代以上长期生活在江南水乡古镇 通晓并使用当地语言。延续当地生活方式和民风民俗的居民、第三十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