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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 市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第五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已入住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后续管理,第五十四条,对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房产局追回已购住房或者责令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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