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八条.对模范执行价格法规和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 协助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 由物价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价格检查机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退回非法所得、无法退回的,予以没收,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对第.一.六.项行为。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二,对第、四 项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三。对第,五、项行为、按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处以罚款 四 对其他各项行为,处以非法所得1至5倍罚款 对前款所列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对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由价格检查人员当场处罚 也可以由价格检查机构委托群众性价格检查组织当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事实清楚 情节简单。易于定性的价格违法案件、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集贸市场摊贩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财政.物价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撤销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吊销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无法退回的 予以没收。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员、由价格检查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员的罚款 由其所在单位代缴后从本人工资中扣还。第二十二条,对拒绝,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对拒不执行已生效的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的.价格检查机构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协助划拨。没有银行账户或账户内没有资金的,可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商品.财物抵缴罚没款.对拒不缴纳或者逾期缴纳罚没款的 自被处罚者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满15天后,按日加收1 滞纳金,第二十五条.实施罚没 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第二十六条 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第二十七条,价格检查人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