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对模范执行价格法规和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 协助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物价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价格检查机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退回非法所得,无法退回的,予以没收.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对第 一,六 项行为,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二,对第 四.项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三 对第 五。项行为、按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处以罚款.四.对其他各项行为,处以非法所得1至5倍罚款、对前款所列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对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由价格检查人员当场处罚、也可以由价格检查机构委托群众性价格检查组织当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易于定性的价格违法案件、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集贸市场摊贩的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财政、物价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撤销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吊销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无法退回的、予以没收。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员,由价格检查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员的罚款.由其所在单位代缴后从本人工资中扣还、第二十二条,对拒绝,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对拒不执行已生效的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的.价格检查机构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协助划拨。没有银行账户或账户内没有资金的,可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商品.财物抵缴罚没款 对拒不缴纳或者逾期缴纳罚没款的.自被处罚者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满15天后,按日加收1,滞纳金,第二十五条、实施罚没。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第二十六条.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第二十七条.价格检查人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