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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八条,对模范执行价格法规和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协助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物价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价格检查机构或法律 法规规定的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退回非法所得。无法退回的,予以没收、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对第.一、六,项行为、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二.对第,四.项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三.对第,五,项行为。按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处以罚款、四,对其他各项行为。处以非法所得1至5倍罚款,对前款所列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对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由价格检查人员当场处罚.也可以由价格检查机构委托群众性价格检查组织当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易于定性的价格违法案件,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集贸市场摊贩的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财政。物价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吊销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无法退回的,予以没收,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员。由价格检查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员的罚款,由其所在单位代缴后从本人工资中扣还.第二十二条,对拒绝。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对拒不执行已生效的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的,价格检查机构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协助划拨,没有银行账户或账户内没有资金的 可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商品。财物抵缴罚没款。对拒不缴纳或者逾期缴纳罚没款的,自被处罚者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满15天后 按日加收1.滞纳金,第二十五条.实施罚没。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第二十六条、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价格检查人员滥用职权 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依法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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