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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八条,对模范执行价格法规和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 协助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物价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由价格检查机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退回非法所得、无法退回的。予以没收、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对第。一,六.项行为,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二,对第,四、项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三 对第,五.项行为,按国家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处以罚款,四 对其他各项行为.处以非法所得1至5倍罚款.对前款所列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对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由价格检查人员当场处罚.也可以由价格检查机构委托群众性价格检查组织当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 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易于定性的价格违法案件,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集贸市场摊贩的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 由财政,物价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吊销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无法退回的,予以没收 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员。由价格检查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员的罚款。由其所在单位代缴后从本人工资中扣还。第二十二条,对拒绝。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对拒不执行已生效的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的,价格检查机构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协助划拨、没有银行账户或账户内没有资金的 可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商品,财物抵缴罚没款 对拒不缴纳或者逾期缴纳罚没款的,自被处罚者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满15天后 按日加收1.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实施罚没、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第二十六条、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 价格检查人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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