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八条。对模范执行价格法规和政策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举报 协助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 由物价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价格检查机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退回非法所得 无法退回的、予以没收。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对第,一.六,项行为.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二 对第.四.项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三 对第.五,项行为。按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处以罚款.四.对其他各项行为,处以非法所得1至5倍罚款,对前款所列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对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由价格检查人员当场处罚 也可以由价格检查机构委托群众性价格检查组织当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 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易于定性的价格违法案件、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集贸市场摊贩的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 由财政 物价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吊销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无法退回的 予以没收。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员.由价格检查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员的罚款,由其所在单位代缴后从本人工资中扣还。第二十二条。对拒绝 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对拒不执行已生效的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的 价格检查机构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协助划拨,没有银行账户或账户内没有资金的。可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商品.财物抵缴罚没款、对拒不缴纳或者逾期缴纳罚没款的.自被处罚者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满15天后,按日加收1、滞纳金、第二十五条,实施罚没.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第二十六条,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第二十七条,价格检查人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