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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内部监督,第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 应当按下列要求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一 组织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价格自查 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二,建立健全价格台帐和定价.调价等内部的价格管理制度。三 协助价格检查机构调查处理价格违法案件,四。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对价格违法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本行业 本单位的价格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物价管理部门报告、并向价格检查机构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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