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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内部监督,第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一。组织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价格自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二。建立健全价格台帐和定价,调价等内部的价格管理制度.三.协助价格检查机构调查处理价格违法案件,四。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对价格违法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本行业。本单位的价格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物价管理部门报告,并向价格检查机构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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