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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内部监督、第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做好本行业 本系统,本单位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一。组织本行业,本系统 本单位的价格自查 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二。建立健全价格台帐和定价、调价等内部的价格管理制度 三、协助价格检查机构调查处理价格违法案件 四,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对价格违法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第十五条,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本行业.本单位的价格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物价管理部门报告,并向价格检查机构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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