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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社会监督.第十条.物价管理部门应当依靠和发动群众监督检查价格、协助工会.消费者协会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等社会力量,组建群众性价格检查组织.指导开展群众性的价格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一条.群众性价格检查组织的价格监督重点 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消费品价格和服务性收费,第十二条,群众性价格检查组织的成员在检查价格时,应当两人以上参加,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价格检查证,第十三条、新闻单位应当利用传播媒介及时公布群众关心的物价信息,揭露 批评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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