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社会监督 第十条、物价管理部门应当依靠和发动群众监督检查价格,协助工会 消费者协会和居民 村民.委员会等社会力量,组建群众性价格检查组织 指导开展群众性的价格监督检查活动,第十一条 群众性价格检查组织的价格监督重点.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消费品价格和服务性收费、第十二条、群众性价格检查组织的成员在检查价格时。应当两人以上参加,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价格检查证,第十三条,新闻单位应当利用传播媒介及时公布群众关心的物价信息。揭露,批评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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