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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政监督.第七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价格检查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管辖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第八条,价格检查机构具有下列职权、一 进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经营,办公场所实施检查。二。查阅或调阅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与价格有关的报表、帐簿,票据.文件等数据、三 向价格违法案件当事人,有关单位或知情人进行调查 抄录,复印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取证。四.必要时可暂时封存,扣留或变卖与价格违法案件有关的物品,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价格检查人员执行职务 应当两人以上参加、着统一标志 出示价格检查证、依法办案,文明执法 第九条,财政,税务.工商、技术监督、审计,公安.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价格检查机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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