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下列行为属于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收费的违法行为。一,越权制定,调整商品价格、二,违反政府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商品价格 三.将国家计划内商品转计划外高价销售,四 对政府规定实行监审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收费、未按规定进行提价备案或申报 五 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六,采取地区性的价格保护措施。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七.超过政府规定的商品价格或经营性收费标准.销售 收购商品或收费.八.超过政府规定的浮动幅度 优质加价幅度,最高限价,最低限价、差价率,利润率销售商品或收费,九 未提供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收费,十。采取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缺尺少秤等手段销售商品变相提高价格.十一,利用垄断地位自立项目强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十二。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收购政府定价的商品、十三、谎称削价让利或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等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十四 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下列行为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一,越权审批或自行制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二。无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收费,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被撤销。仍未停止收费,或收费标准已被调整后,仍按原标准收费,四 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