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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价格违法行为,第十六条、下列行为属于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收费的违法行为、一、越权制定 调整商品价格。二,违反政府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商品价格.三 将国家计划内商品转计划外高价销售,四、对政府规定实行监审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收费 未按规定进行提价备案或申报,五,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六。采取地区性的价格保护措施 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七。超过政府规定的商品价格或经营性收费标准 销售.收购商品或收费 八、超过政府规定的浮动幅度、优质加价幅度。最高限价。最低限价、差价率.利润率销售商品或收费 九,未提供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收费.十.采取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缺尺少秤等手段销售商品变相提高价格.十一,利用垄断地位自立项目强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十二,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收购政府定价的商品 十三 谎称削价让利或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等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十四、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下列行为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一 越权审批或自行制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无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收费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被撤销,仍未停止收费 或收费标准已被调整后 仍按原标准收费.四.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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