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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价格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一,越权制定,调整商品价格.二、违反政府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商品价格、三.将国家计划内商品转计划外高价销售、四,对政府规定实行监审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收费,未按规定进行提价备案或申报,五。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六,采取地区性的价格保护措施.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 七、超过政府规定的商品价格或经营性收费标准.销售.收购商品或收费、八.超过政府规定的浮动幅度 优质加价幅度,最高限价 最低限价,差价率、利润率销售商品或收费,九,未提供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收费,十.采取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缺尺少秤等手段销售商品变相提高价格。十一 利用垄断地位自立项目强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十二,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收购政府定价的商品。十三 谎称削价让利或以虚假的优惠价 折扣价。处理价 最低价等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十四,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下列行为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一.越权审批或自行制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二.无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收费,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被撤销。仍未停止收费。或收费标准已被调整后 仍按原标准收费,四。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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