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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价格违法行为。第十六条,下列行为属于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收费的违法行为、一、越权制定,调整商品价格.二.违反政府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商品价格。三 将国家计划内商品转计划外高价销售、四.对政府规定实行监审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收费 未按规定进行提价备案或申报.五,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六 采取地区性的价格保护措施,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七,超过政府规定的商品价格或经营性收费标准。销售。收购商品或收费,八、超过政府规定的浮动幅度.优质加价幅度.最高限价,最低限价、差价率、利润率销售商品或收费。九,未提供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收费.十。采取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缺尺少秤等手段销售商品变相提高价格,十一,利用垄断地位自立项目强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十二、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收购政府定价的商品,十三 谎称削价让利或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等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十四,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下列行为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一.越权审批或自行制定 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二。无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收费。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被撤销 仍未停止收费、或收费标准已被调整后。仍按原标准收费。四 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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