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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价格违法行为。第十六条、下列行为属于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收费的违法行为,一。越权制定,调整商品价格、二,违反政府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商品价格。三、将国家计划内商品转计划外高价销售 四,对政府规定实行监审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收费,未按规定进行提价备案或申报、五。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六、采取地区性的价格保护措施.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 七 超过政府规定的商品价格或经营性收费标准,销售.收购商品或收费、八、超过政府规定的浮动幅度,优质加价幅度.最高限价,最低限价、差价率.利润率销售商品或收费.九,未提供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收费。十,采取以次充好 掺杂使假。缺尺少秤等手段销售商品变相提高价格 十一,利用垄断地位自立项目强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十二 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收购政府定价的商品、十三,谎称削价让利或以虚假的优惠价 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等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十四,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下列行为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一,越权审批或自行制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无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收费.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被撤销,仍未停止收费 或收费标准已被调整后 仍按原标准收费、四,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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