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价格违法行为.第十六条,下列行为属于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收费的违法行为。一。越权制定 调整商品价格 二、违反政府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商品价格,三 将国家计划内商品转计划外高价销售 四,对政府规定实行监审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收费、未按规定进行提价备案或申报,五 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六,采取地区性的价格保护措施,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七.超过政府规定的商品价格或经营性收费标准.销售、收购商品或收费.八、超过政府规定的浮动幅度。优质加价幅度 最高限价.最低限价,差价率,利润率销售商品或收费.九,未提供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收费.十 采取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缺尺少秤等手段销售商品变相提高价格 十一、利用垄断地位自立项目强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十二,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收购政府定价的商品、十三,谎称削价让利或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等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十四,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下列行为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一,越权审批或自行制定 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二.无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收费、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被撤销,仍未停止收费,或收费标准已被调整后,仍按原标准收费。四。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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