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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建筑立面容貌管理办法、2000年1月26日、辽建发、2000,第2号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投资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和建设部 公安部,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建设管理规定。以及。辽宁省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建筑立面容貌.指城市建筑物 构筑物及附着物的外部。含顶部 形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规划区。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立面容貌管理工作 镇以上政府建设,含规划.市容,下同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分工和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立面容貌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立面容貌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建筑立面容貌管理的业务指导,二.负责对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广告的审批和管理,三、负责住宅门 窗。阳台安全护栏的设置管理.四.负责建筑立面粉饰的指导.五。负责商,饮.服。修网点与橱窗 灯箱 广告,牌匾等的设置管理,第六条。临街建筑立面的规划建设管理 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美观、整洁,安全。规范,二。符合建筑规划设计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建设部.CJ.16.86、规定 第七条,城市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立面设计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点段和重要建筑物立面设计应组织专家集体论证后 方可审批,第八条 城市街区改造必须有建筑物,构筑物立面的设计方案.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市建筑物 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凡破损 色彩剥蚀.污染严重的.其产权单位,个人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清洗或粉饰、临街建筑物阳台 平台、外走廊和屋顶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客观瞻的物品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私搭棚厦或在建筑物上开窗扒门以及增设和改、扩。建阳台、确需开窗扒门,增设阳台的、在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报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条 历史足迹和名人故居等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严禁擅自改动。第十一条.房屋安装安全护栏必须经市容管理部门批准、符合防盗.消防要求,制式,颜色要一致、窗,门设置的安全护栏不准超出外墙面 新建住宅安装安全护栏,空调应有设计方案,现已设置的不符合市容要求的安全护栏,要逐步改造.第十二条、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上随意涂写.刻画,擅自悬挂。张贴印刷品广告,商业网点、不得乱设乱挂牌匾.灯箱和广告,第十三条,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橱窗,雕塑与灯箱。牌匾,广告,应保持外观美观,整齐规范,街景协调,并保持牢固 整洁,第十四条。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搭建牌楼。设置指路牌 装饰标志 宣传设施和其他固定物、必须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镇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建筑立面容貌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监督机构、可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建设管理规定.辽宁省城市市容管理办法。予以处罚,第十七条。对阻碍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独立工矿区建筑立面容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辽宁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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