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民政、机构编制管理等机构登记注册的、在登记注册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二、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原则上在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三。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职工的.根据国家劳务派遣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法定工伤保险的基础上 为职工办理补充工伤保险,第四条,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应当在参保所在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第五条 省,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拓展工伤保险参保覆盖范围、建立工伤预防,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将工伤认定调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推动工伤保险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第六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具体承办登记 核定和待遇支付等工伤保险事务。财政、安全生产监管、卫生计生 工商行政管理 国有资产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交通 商务、民政 公安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组织 含各级总工会、行业工会和用人单位工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伤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