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服务与监督。第五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优质.高效,便捷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全面推行工伤保险申办事项窗口化服务方式,对用人单位免费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和工伤保险业务培训 第五十三条 省,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对全省和本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运行进行监测评估。完善风险防控和预警机制.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第五十四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统一规范本地区的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标准,办事规程。稽查制度和工伤保险数据库.组织对经办机构开展年度监督抽查和内部审计。防止挤占 挪用基金和违反规定支付待遇费用,第五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工伤保险申办业务的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经办服务和实时监控管理模式、改进互联网服务手段、逐步实现相关网络平台信息共享.第五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当完善核定 登记,支付 复核.台账 归档和受理咨询查询.投诉举报及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防止瞒报.漏报工伤保险费和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杜绝应支未支或者超标准支付待遇费用。确保经办信息动态记录全面,及时 准确,保存长久,安全 第五十七条,省,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救治特点、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加强对签订服务协议机构的监管.并可以委托经办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经办机构应当与有关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