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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县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铁政办发,20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县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一一年一月四日.铁岭市县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 加强跨行政区域河流县界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8。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行政区域河流县界断面.以下简称县界断面.是指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的县界水质考核断面。第三条,根据国家、省,市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和县、市,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求的县界水质考核目标值、按枯水期。丰水期,平水期进行考核.第四条.县界断面的具体位置,按照便于分清责任.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上,下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第五条.县界断面由铁岭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监测.枯水期,丰水期 平水期监测数据由铁岭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汇总后 于次月5日前上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 对超标县界断面所在县、市。区枯水期、丰水期。平水期各断面应缴纳的补偿资金数额进行核定.于次月15日前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在年终结算时一并上结,第七条 市财政上结的补偿资金作为铁岭市辽河流域水污染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辽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 生态恢复和污染减排工程,第八条,县界断面的考核指标为化学需氧量 第九条。按照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治理成本、上结标准为 县界断面水质超标0,5,倍及以下。上结25万元。每递增超标0 5,倍以内 含0,5 倍.加罚25万元、第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减排计划 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改善县界断面水质.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排放水污染物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影响县界断面水质排污单位名单,及时督促排污单位完善治理设施 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对超标的排污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对于严重影响河流水质且拒不整改的排污单位要依法予以关闭。第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导致县界断面水质恶化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造成县界断面连续6个月不能达标,或多次出现严重超标现象的,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十三条.对枯水期严重缺少生态用水,县界断面水质恶化的河流、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证河道必要的生态用水 对重点排污单位采取限排.停产治理等综合防治措施,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铁岭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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