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房屋租赁。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以非国家定价租金标准,将其房屋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房屋租赁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持租赁契约或者合同,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0年,逾期需继续租赁的 应当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延续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契约或者合同。一,出租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须提前解除契约或者合同的、二,承租人违反契约或者合同改变房屋用途的,三.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 四,承租人未按照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缴纳租金。且迟延时间超过3个月的、五 承租人损坏房屋或者设备而不维修、不赔偿的。六 承租人其他主观过错造成须提前解除契约或合同的,七 经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契约或者合同,一 承租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须提前解除契约或者合同的、二,出租人未按照契约或者合同规定履行其对该房屋的正常维修责任的、三,出租人其他主观过错造成须提前解除契约或者合同的。四、经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第三十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 一 项。第二十九条.一.项规定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契约或者合同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免除赔偿责任。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二.三、四,五,六,项 第二十九条。二。三。项规定.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契约或者合同的 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应当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支付对方赔偿金.第三十一条 房屋租赁契约或者合同有效期满 或者提前中止。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共同对房屋及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双方无异议后。签署书面意见.15日内办理租赁注销手续。第三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