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交易管理一般规定,第六条.进行房地产交易.交易当事人必须依法签订交易契约或者合同、并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一。房屋所有权证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二 当事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资格证书,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该出示委托证明文件,三,房地产交易契约或者合同文本。四,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七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契约或者合同文本,契约或者合同文本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法人名称,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状况.占地面积 标的物四至界限,用途。交易方式、用地面积,土地使用用途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事项,第八条.房地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土地基准地价,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 租赁。抵押、典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有权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间接调控和引导 必要时,可实行最高或最低限价、第九条.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进行交易,一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二、权属有争议或者权属证书与标的物不符的.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依法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按照国家法律或有关政策规定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六 有关房地产债务在当事人之间未达成协议的.七、房产管理部门调拨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八.代管房产无法定所有人签署委托书的、九 其他依法禁止权属转移的,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交易.必须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及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评估,交易双方可依据评估的价格协商议定成交的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 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 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政府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取得房地产评估资格 并持证上岗。第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向房产 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虚假申报,第十二条 转让,抵押国有房产,必须经县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并按照审批权限办理批准手续、第十三条,建立房地产交易市场 除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财产和经费。四 有与开展业务相应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十五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 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房地产抵押和房屋典当,交换时,应当向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因处分抵押房地产和典当、交换房屋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 应当办理过户登记。第十七条 发生房地产交易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调解解决。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