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房地产转让,第十八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 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让渡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 义务随之转移.第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二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 第二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 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一条.企业兼并、合并涉及房地产转让的 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转让手续.第二十二条,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照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 以上,四。已经确定交付和进住日期 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第二十三条。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单位自管和人民法院依法拍卖的房屋,由拍卖机构拍卖。第二十四条.房屋所有人转让与他人共有的房屋 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五条 出租人转让租赁期限未满的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给承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出租人赔偿承租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