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车辆与驾驶员、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模 道路状况和社会需要 协调发展公共汽车,电车 小公共汽车 出租客车和摩托车,逐步淘汰高耗能.低效能 污染超标。安全性能差的交通工具。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参加对机动车和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开发生产的安全技术鉴定,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牌证.第八条。机动车 驾驶员需要在注册地以外的市,县,市 连续行驶、驾驶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到驻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接受驻地公安机关的管理.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符合规定手续的、应当在七日内给予办理、本市,县、市、机动车驾驶员持有在外地注册的机动车驾驶证,需要在本市.县,市.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换证手续,第九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和临时入境的外国人,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人员,需要在本省行驶和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申领临时专用号牌,临时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证 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管理、第十条,机动车的个体户主和承包人,必须投保有效行驶期内的第三者责任险,从事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投保旅客意外伤害险。第十一条.机动车所有权人与行驶证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一致,严禁个人以单位名义领取机动车牌证、或者单位以个人名义领取机动车牌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必须收缴牌证。第十二条.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必须经过考核,领取专用号牌、行驶证。驾驶证,非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第十三条。拖拉机不准改装,组装或者加大速比 自行车 三轮车不得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第十四条、机动车不准擅自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特种车辆需要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核准,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必须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行驶证.从事营运的还必须携带道路运输证或者城市客运营运证,并将养路费缴讫标志张贴在驾驶室挡风玻璃上,第十六条,持民用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不准驾驶部队号牌的机动车,持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不准驾驶民用号牌的机动车、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实行年度计分考核制度、第十八条、公共汽车、电车的车身前后外侧,正门外侧应当喷涂或者装饰线路牌。编号 城市公共汽车 电车的车身前后不得设置广告,小公共汽车 出租汽车的车身不得设置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