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车辆与驾驶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模,道路状况和社会需要,协调发展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 出租客车和摩托车 逐步淘汰高耗能。低效能,污染超标 安全性能差的交通工具.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参加对机动车和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开发生产的安全技术鉴定,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牌证,第八条 机动车 驾驶员需要在注册地以外的市 县、市.连续行驶,驾驶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到驻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接受驻地公安机关的管理、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符合规定手续的。应当在七日内给予办理,本市 县.市 机动车驾驶员持有在外地注册的机动车驾驶证、需要在本市.县。市,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换证手续。第九条,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和临时入境的外国人.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人员,需要在本省行驶和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申领临时专用号牌,临时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证,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管理,第十条,机动车的个体户主和承包人。必须投保有效行驶期内的第三者责任险,从事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投保旅客意外伤害险,第十一条 机动车所有权人与行驶证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一致、严禁个人以单位名义领取机动车牌证、或者单位以个人名义领取机动车牌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必须收缴牌证 第十二条,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必须经过考核.领取专用号牌 行驶证.驾驶证,非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第十三条、拖拉机不准改装,组装或者加大速比 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第十四条.机动车不准擅自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特种车辆需要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 必须经公安机关核准,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必须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从事营运的还必须携带道路运输证或者城市客运营运证,并将养路费缴讫标志张贴在驾驶室挡风玻璃上.第十六条、持民用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不准驾驶部队号牌的机动车。持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不准驾驶民用号牌的机动车、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实行年度计分考核制度,第十八条,公共汽车。电车的车身前后外侧.正门外侧应当喷涂或者装饰线路牌 编号 城市公共汽车、电车的车身前后不得设置广告 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车身不得设置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