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车辆与驾驶员,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模。道路状况和社会需要。协调发展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客车和摩托车,逐步淘汰高耗能、低效能。污染超标,安全性能差的交通工具、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参加对机动车和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开发生产的安全技术鉴定 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牌证,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需要在注册地以外的市、县。市 连续行驶.驾驶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到驻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接受驻地公安机关的管理。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符合规定手续的,应当在七日内给予办理,本市,县,市、机动车驾驶员持有在外地注册的机动车驾驶证,需要在本市、县。市,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换证手续 第九条、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和临时入境的外国人 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人员 需要在本省行驶和驾驶机动车的 应当按照规定申领临时专用号牌、临时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证,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管理 第十条,机动车的个体户主和承包人。必须投保有效行驶期内的第三者责任险,从事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投保旅客意外伤害险,第十一条、机动车所有权人与行驶证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一致.严禁个人以单位名义领取机动车牌证 或者单位以个人名义领取机动车牌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必须收缴牌证 第十二条、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必须经过考核。领取专用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非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第十三条。拖拉机不准改装。组装或者加大速比。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第十四条、机动车不准擅自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特种车辆需要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必须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从事营运的还必须携带道路运输证或者城市客运营运证,并将养路费缴讫标志张贴在驾驶室挡风玻璃上、第十六条.持民用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不准驾驶部队号牌的机动车,持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不准驾驶民用号牌的机动车,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实行年度计分考核制度。第十八条、公共汽车,电车的车身前后外侧 正门外侧应当喷涂或者装饰线路牌,编号 城市公共汽车 电车的车身前后不得设置广告 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车身不得设置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