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车辆与驾驶员,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模 道路状况和社会需要,协调发展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客车和摩托车、逐步淘汰高耗能.低效能,污染超标。安全性能差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参加对机动车和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开发生产的安全技术鉴定 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牌证。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需要在注册地以外的市,县、市,连续行驶,驾驶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到驻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接受驻地公安机关的管理,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符合规定手续的,应当在七日内给予办理、本市,县。市。机动车驾驶员持有在外地注册的机动车驾驶证。需要在本市.县.市、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换证手续,第九条。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和临时入境的外国人,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人员,需要在本省行驶和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申领临时专用号牌、临时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证、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管理 第十条 机动车的个体户主和承包人 必须投保有效行驶期内的第三者责任险、从事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投保旅客意外伤害险.第十一条.机动车所有权人与行驶证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一致 严禁个人以单位名义领取机动车牌证。或者单位以个人名义领取机动车牌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必须收缴牌证 第十二条,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必须经过考核 领取专用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非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第十三条 拖拉机不准改装 组装或者加大速比.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第十四条。机动车不准擅自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特种车辆需要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核准。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必须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从事营运的还必须携带道路运输证或者城市客运营运证,并将养路费缴讫标志张贴在驾驶室挡风玻璃上,第十六条。持民用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不准驾驶部队号牌的机动车.持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不准驾驶民用号牌的机动车,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实行年度计分考核制度。第十八条,公共汽车,电车的车身前后外侧.正门外侧应当喷涂或者装饰线路牌、编号。城市公共汽车,电车的车身前后不得设置广告。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车身不得设置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