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车辆与驾驶员,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模。道路状况和社会需要,协调发展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客车和摩托车。逐步淘汰高耗能、低效能、污染超标,安全性能差的交通工具。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参加对机动车和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开发生产的安全技术鉴定,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牌证,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需要在注册地以外的市,县、市。连续行驶 驾驶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到驻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接受驻地公安机关的管理.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符合规定手续的 应当在七日内给予办理 本市,县,市,机动车驾驶员持有在外地注册的机动车驾驶证,需要在本市.县、市、驾驶机动车的 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换证手续,第九条,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和临时入境的外国人。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人员 需要在本省行驶和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申领临时专用号牌、临时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证。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管理、第十条。机动车的个体户主和承包人、必须投保有效行驶期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从事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投保旅客意外伤害险.第十一条、机动车所有权人与行驶证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一致 严禁个人以单位名义领取机动车牌证.或者单位以个人名义领取机动车牌证 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必须收缴牌证,第十二条。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必须经过考核,领取专用号牌、行驶证,驾驶证。非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第十三条.拖拉机不准改装,组装或者加大速比 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第十四条,机动车不准擅自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特种车辆需要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核准,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必须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从事营运的还必须携带道路运输证或者城市客运营运证。并将养路费缴讫标志张贴在驾驶室挡风玻璃上 第十六条,持民用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不准驾驶部队号牌的机动车.持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不准驾驶民用号牌的机动车、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实行年度计分考核制度,第十八条,公共汽车,电车的车身前后外侧.正门外侧应当喷涂或者装饰线路牌。编号.城市公共汽车,电车的车身前后不得设置广告、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车身不得设置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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