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道路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四十条,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 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制的需要 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保持清晰 完好 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变更,移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树木,管线 非交通标志等必须拆除或者整修 第四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由交通。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规划 设计和验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二条 未经所在地市.县,市 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街道从事集市贸易活动 不得占用公路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和打谷晒场.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建造妨碍交通的设施。车辆清洗站 停车场,饭店等单位不准上路拦截车辆,第四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挖掘道路 确需临时占用,挖掘街道的 必须经建设部门。公安机关批准 领取占用.挖掘许可证、确需占用、挖掘公路的。必须经交通部门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必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需要紧急抢险施工的。可以先行作业。并及时补办手续.第四十四条、新建,改建的街道五年内不准挖掘、大修后三年内不准挖掘 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必须经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核同意,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对申请占用,挖掘道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暂缓批准或者不予批准、一 工程施工准备不足或者交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二、在人行道宽度不足三米的地段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占道经营的,三、非建设性占用车行道的 四、在元旦.春节 劳动节,国庆节期间施工的。五.其它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第四十六条。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悬挂挖掘道路许可证.二 施工现场按照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夜间设置标志灯、三。大型施工有专门人员维护现场的交通秩序。半幅通行的公路施工,配有拖拽工具,挖掘道路未中断交通的、加盖保证车辆通行的设施,四.施工用料,器械,废物等在批准的范围内堆放 竣工后 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五。道路路面的挖掘工程.在规定的时间施工,六、遇有雨.雪.雾等天气 在施工现场设置警告牌 并及时清除积水、积雪 七,按照批准的期限完工、第四十七条,街道两侧开辟通道与道路连接的,必须经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在公路两侧增设交叉道口.修复,架设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必须经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