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道路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第四十条 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制的需要 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保持清晰 完好.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变更。移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树木,管线、非交通标志等必须拆除或者整修.第四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由交通,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规划、设计和验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二条、未经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街道从事集市贸易活动。不得占用公路设置集贸市场 摆摊设点和打谷晒场,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建造妨碍交通的设施,车辆清洗站 停车场.饭店等单位不准上路拦截车辆、第四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确需临时占用、挖掘街道的。必须经建设部门、公安机关批准、领取占用 挖掘许可证 确需占用,挖掘公路的,必须经交通部门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必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需要紧急抢险施工的,可以先行作业,并及时补办手续。第四十四条、新建 改建的街道五年内不准挖掘 大修后三年内不准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必须经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核同意、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对申请占用,挖掘道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暂缓批准或者不予批准、一、工程施工准备不足或者交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二 在人行道宽度不足三米的地段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占道经营的 三.非建设性占用车行道的,四、在元旦。春节。劳动节 国庆节期间施工的。五 其它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第四十六条、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悬挂挖掘道路许可证、二、施工现场按照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夜间设置标志灯,三 大型施工有专门人员维护现场的交通秩序。半幅通行的公路施工,配有拖拽工具、挖掘道路未中断交通的.加盖保证车辆通行的设施,四.施工用料 器械.废物等在批准的范围内堆放.竣工后 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五,道路路面的挖掘工程 在规定的时间施工,六,遇有雨 雪,雾等天气,在施工现场设置警告牌、并及时清除积水.积雪。七,按照批准的期限完工 第四十七条.街道两侧开辟通道与道路连接的 必须经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在公路两侧增设交叉道口,修复。架设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必须经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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