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道路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第四十条。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制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保持清晰。完好 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变更.移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树木.管线、非交通标志等必须拆除或者整修、第四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由交通.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规划,设计和验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二条,未经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街道从事集市贸易活动 不得占用公路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和打谷晒场、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建造妨碍交通的设施.车辆清洗站,停车场.饭店等单位不准上路拦截车辆、第四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确需临时占用 挖掘街道的、必须经建设部门 公安机关批准 领取占用。挖掘许可证 确需占用 挖掘公路的、必须经交通部门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必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需要紧急抢险施工的,可以先行作业.并及时补办手续、第四十四条.新建,改建的街道五年内不准挖掘,大修后三年内不准挖掘 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必须经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核同意,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对申请占用 挖掘道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暂缓批准或者不予批准.一、工程施工准备不足或者交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二.在人行道宽度不足三米的地段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占道经营的。三,非建设性占用车行道的,四、在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期间施工的 五,其它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第四十六条、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悬挂挖掘道路许可证,二,施工现场按照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夜间设置标志灯,三 大型施工有专门人员维护现场的交通秩序、半幅通行的公路施工.配有拖拽工具,挖掘道路未中断交通的,加盖保证车辆通行的设施、四、施工用料 器械,废物等在批准的范围内堆放,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五 道路路面的挖掘工程、在规定的时间施工、六、遇有雨,雪.雾等天气、在施工现场设置警告牌、并及时清除积水.积雪,七。按照批准的期限完工,第四十七条 街道两侧开辟通道与道路连接的,必须经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在公路两侧增设交叉道口.修复、架设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必须经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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