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停车场。第四十八条.城市市区,县、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必须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停车场,库 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建设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停车场、库,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机关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第四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住宅区 必须按规定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库,小型公共建筑必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停放需要的停车场,库、配建停车场。库。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 同时使用,第五十条,公共停车场,库 或者对外经营的单位停车场,库 的管理,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街道 公共广场作为停车场所。确需利用街道 公共广场临时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建设部门统一规划.公安机关统一管理、临时停车的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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