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停车场,第四十八条 城市市区.县。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库 建设必须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停车场,库 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建设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停车场,库,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机关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第四十九条,新建,改建 扩建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住宅区、必须按规定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库.小型公共建筑必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停放需要的停车场.库 配建停车场,库、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使用,第五十条,公共停车场,库、或者对外经营的单位停车场,库,的管理 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停车场所。确需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临时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建设部门统一规划。公安机关统一管理,临时停车的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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