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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对涂改.伪造,变造、非法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申请人提交错误 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房屋登记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 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第八十六条、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贪污受贿或者滥用职权,超越职责范围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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