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对涂改。伪造 变造.非法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第八十六条、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贪污受贿或者滥用职权,超越职责范围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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