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七十五条、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第七十六条 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出具的证明材料,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更正。并向权利人换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第七十七条、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证明材料 利害关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交其他证明材料、并经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第七十八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更正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权利人换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对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第七十九条,异议登记后、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 异议登记失效。第八十条,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权利人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后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第八十一条 异议登记期间 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权利人可以持登记申请,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相应的证明文件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第八十二条 异议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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