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转移登记,第三十条 经登记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赠与 互换,二。继承,接受遗赠、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者破产 四、划拨,五。房屋分割 合并.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外 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材料 一,买卖的。提交相关的书面合同和完税凭证,买卖的房屋为住宅楼,商住楼的,按国家规定须缴纳公用部位维修基金的,还应当提交公用部位维修基金凭证 二,赠与 互换的、提交相关的书面合同和完税凭证.三、继承.接受遗赠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接受遗赠的,还应当提交完税凭证,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破产的,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破产的法律文件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完税凭证 五,划拨的、提交批准划拨的文件.六,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协议。七、以房屋出资入股的。提交出资入股的有关法律文件和完税凭证 八。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书和完税凭证,申请人按照前款第。三 项规定提交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就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登记.第三十二条 对经登记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三 房屋所有权证,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五,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按照国家规定须纳税的 还应当提交完税凭证.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转移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第三十三条,申请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该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第三十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转移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并向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第三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房屋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