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二十七条.在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六 房屋测绘报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单位在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 还应当提交规划核实证明。对国有土地上新建的商品房,该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第二十八条.在宅基地或者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上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 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 单位资格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房屋测绘报告、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 还应当提交规划核实证明。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对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只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