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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 维护房屋交易安全,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房屋登记 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将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行为.房屋登记包括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三条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的房屋登记工作,并指导县,市,的房屋登记工作.县、市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五条.市,县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屋登记机构 应当遵循公开,便民.规范,高效的原则、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房屋登记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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