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擅自建设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技术要求建设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工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拒不拆除的 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 维护助航设施和安全设施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清除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 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足额补缴.并依法收取滞纳金.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载客船舶未按照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 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 作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设置油污水处理.储纳,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路交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