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擅自建设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技术要求建设的 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设置 维护助航设施和安全设施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清除.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四,五.六 七.项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足额补缴,并依法收取滞纳金,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载客船舶未按照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的 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设置油污水处理 储纳.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路交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