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擅自建设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技术要求建设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 维护助航设施和安全设施的 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清除、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 三,四,五、六,七 项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足额补缴,并依法收取滞纳金。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载客船舶未按照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的 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设置油污水处理、储纳。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路交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