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擅自建设拦河 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技术要求建设的 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拒不拆除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 维护助航设施和安全设施的 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 项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清除.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 三,四。五 六.七 项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足额补缴。并依法收取滞纳金,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载客船舶未按照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使用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 作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情节严重的 予以没收,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设置油污水处理 储纳。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路交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