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擅自建设拦河。跨河 临河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技术要求建设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维护助航设施和安全设施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清除。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 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足额补缴,并依法收取滞纳金,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载客船舶未按照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的 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设置油污水处理 储纳.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路交通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