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 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擅自建设拦河,跨河 临河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技术要求建设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的 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维护助航设施和安全设施的 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 项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清除,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四,五 六,七、项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足额补缴。并依法收取滞纳金,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载客船舶未按照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的 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设置油污水处理,储纳.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路交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