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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擅自建设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技术要求建设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维护助航设施和安全设施的 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清除.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四。五 六.七,项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足额补缴.并依法收取滞纳金.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载客船舶未按照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 情节严重的 予以没收.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设置油污水处理。储纳。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路交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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