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擅自建设拦河,跨河 临河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技术要求建设的 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的 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维护助航设施和安全设施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 项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清除,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四,五 六。七 项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足额补缴,并依法收取滞纳金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载客船舶未按照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 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 暂扣船舶 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设置油污水处理.储纳,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路交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