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港,口,第二十五条.建设武汉新港成为集现代航运物流。综合保税服务,临港产业开发为一体的综合枢纽港和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的核心港.建设宜昌港成为以集装箱 大宗干散货,滚装运输和旅游客运为主 具备装卸存储.中转换装。临港开发,现代物流.商贸服务等功能的三峡枢纽港。建设荆州港,黄石港,襄阳港成为区域性枢纽港、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促进公路 铁路。管道等运输方式与水路运输高效衔接.建设规模化公用港区 推进与城乡建设。产业布局相衔接的新港区开发和老港区迁建、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 港口岸线实行资源化管理,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港口岸线资源的使用,在政府主导下.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使用权人 具体事宜由省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港口岸线利用规划.深水深用 节约使用 第二十八条.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批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 确需转让的、出让人与受让人应当共同提出转让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超过二年未开发利用或者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请原审批机关撤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收回岸线使用权,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岸线普查、登记情况、对符合岸线利用规划但未办理岸线使用许可的码头.责令其经营人补办岸线使用许可。对不符合岸线利用规划的码头。责令其经营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第三十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采取合资.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成片开发建设公用港区、建成后的公用港区可以采用租赁。合资等方式经营、经营人取得的收益应当有效保证港口设施维护和港口的可持续发展,第三十一条。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特种.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操作人员 应当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作业培训与考核,取得相应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优质服务。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装卸作业方案、报港口所在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备案、存在安全隐患。危及港口或者船舶安全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经营人完善装卸作业方案、消除隐患、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将船舶进出港口的时间.靠离泊计划,载运情况报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经营资格的船舶、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或者无船舶证书 无船员证书的船舶提供装卸作业服务、第三十三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推进港口信息化建设.科学整合与共享信息、及时发布港口公用信息,为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人 货主,旅客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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