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水路运输,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铁联运.水陆联运 水空联运 水水转运的运输服务网络,形成各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的一体化运输体系、提供运输,装卸.仓储 配送.信息咨询等服务、鼓励和支持水路运输经营人通过兼并、收购、入股等方式实现规模化 集约化发展.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对进出港区的集装箱卡车路桥通行费.港区集装箱码头作业费等实行减免或者补贴 增强港口对集装箱运输,作业的吸引力、促进港口发展,第三十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或者船舶管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规定的条件 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营运证件.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人应当依法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持有效证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二.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三.按期进行经营资质核查和船舶年度审验。四、不得垄断经营,强行代办服务以及违规收取服务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规范、第三十七条.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水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 水路交通规费的缴纳,征收和管理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水路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路交通规费,禁止在通航水域非法设站,卡 或者乱收费 乱罚款。设立水路交通综合检查站、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 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人发展专业化 标准化船舶。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采用标准船型。提高船舶与通航设施的适应性和通过能力 促进船舶节能减排.第三十九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调用运输船舶执行防洪、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任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优先保证完成.其相应损失由征用机关依法给予补偿.第四十条。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水路运输市场统计和调查分析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路运输市场运力供需状况,引导水路运输经营人和货主合理投放.选择船舶运力,组织合理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