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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水路运输。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铁联运,水陆联运,水空联运。水水转运的运输服务网络,形成各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的一体化运输体系,提供运输,装卸、仓储。配送。信息咨询等服务.鼓励和支持水路运输经营人通过兼并,收购,入股等方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 对进出港区的集装箱卡车路桥通行费、港区集装箱码头作业费等实行减免或者补贴。增强港口对集装箱运输 作业的吸引力。促进港口发展 第三十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或者船舶管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 应当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营运证件。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人应当依法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持有效证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二.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三.按期进行经营资质核查和船舶年度审验。四、不得垄断经营 强行代办服务以及违规收取服务费用。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规范、第三十七条,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水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水路交通规费的缴纳、征收和管理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水路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路交通规费 禁止在通航水域非法设站,卡。或者乱收费 乱罚款,设立水路交通综合检查站。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人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船舶,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采用标准船型,提高船舶与通航设施的适应性和通过能力。促进船舶节能减排.第三十九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调用运输船舶执行防洪 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任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优先保证完成,其相应损失由征用机关依法给予补偿。第四十条.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水路运输市场统计和调查分析工作 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路运输市场运力供需状况。引导水路运输经营人和货主合理投放、选择船舶运力、组织合理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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