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水路运输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铁联运。水陆联运。水空联运 水水转运的运输服务网络 形成各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的一体化运输体系。提供运输 装卸、仓储,配送,信息咨询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水路运输经营人通过兼并.收购.入股等方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对进出港区的集装箱卡车路桥通行费、港区集装箱码头作业费等实行减免或者补贴,增强港口对集装箱运输 作业的吸引力.促进港口发展。第三十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或者船舶管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规定的条件 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营运证件,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人应当依法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持有效证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 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三,按期进行经营资质核查和船舶年度审验 四 不得垄断经营.强行代办服务以及违规收取服务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规范,第三十七条,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水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水路交通规费的缴纳,征收和管理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水路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路交通规费,禁止在通航水域非法设站.卡.或者乱收费,乱罚款 设立水路交通综合检查站.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人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船舶,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采用标准船型.提高船舶与通航设施的适应性和通过能力.促进船舶节能减排,第三十九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调用运输船舶执行防洪 抢险.救灾 战备等紧急任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优先保证完成、其相应损失由征用机关依法给予补偿,第四十条、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水路运输市场统计和调查分析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路运输市场运力供需状况.引导水路运输经营人和货主合理投放。选择船舶运力 组织合理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