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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水路运输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铁联运,水陆联运 水空联运。水水转运的运输服务网络、形成各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的一体化运输体系,提供运输。装卸。仓储 配送.信息咨询等服务。鼓励和支持水路运输经营人通过兼并、收购。入股等方式实现规模化 集约化发展。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对进出港区的集装箱卡车路桥通行费,港区集装箱码头作业费等实行减免或者补贴.增强港口对集装箱运输、作业的吸引力,促进港口发展 第三十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或者船舶管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具备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营运证件,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人应当依法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持有效证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二 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三 按期进行经营资质核查和船舶年度审验 四。不得垄断经营,强行代办服务以及违规收取服务费用,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规范、第三十七条。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水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水路交通规费的缴纳.征收和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水路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路交通规费,禁止在通航水域非法设站、卡 或者乱收费.乱罚款,设立水路交通综合检查站,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经济 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人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船舶.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采用标准船型。提高船舶与通航设施的适应性和通过能力 促进船舶节能减排.第三十九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调用运输船舶执行防洪 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任务。船舶所有人 经营人应当优先保证完成,其相应损失由征用机关依法给予补偿、第四十条,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水路运输市场统计和调查分析工作 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路运输市场运力供需状况.引导水路运输经营人和货主合理投放。选择船舶运力 组织合理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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