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水路运输。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铁联运、水陆联运 水空联运,水水转运的运输服务网络、形成各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的一体化运输体系。提供运输 装卸,仓储、配送。信息咨询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水路运输经营人通过兼并。收购、入股等方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对进出港区的集装箱卡车路桥通行费、港区集装箱码头作业费等实行减免或者补贴。增强港口对集装箱运输,作业的吸引力,促进港口发展.第三十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或者船舶管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营运证件、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人应当依法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持有效证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二,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三、按期进行经营资质核查和船舶年度审验,四、不得垄断经营 强行代办服务以及违规收取服务费用,五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规范、第三十七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水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水路交通规费的缴纳、征收和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水路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路交通规费.禁止在通航水域非法设站 卡、或者乱收费 乱罚款,设立水路交通综合检查站。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人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船舶。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采用标准船型,提高船舶与通航设施的适应性和通过能力.促进船舶节能减排。第三十九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调用运输船舶执行防洪,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任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优先保证完成、其相应损失由征用机关依法给予补偿、第四十条.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水路运输市场统计和调查分析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路运输市场运力供需状况.引导水路运输经营人和货主合理投放。选择船舶运力,组织合理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