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水路运输、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铁联运、水陆联运。水空联运。水水转运的运输服务网络,形成各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的一体化运输体系.提供运输,装卸。仓储。配送,信息咨询等服务。鼓励和支持水路运输经营人通过兼并,收购,入股等方式实现规模化 集约化发展,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对进出港区的集装箱卡车路桥通行费。港区集装箱码头作业费等实行减免或者补贴,增强港口对集装箱运输.作业的吸引力,促进港口发展。第三十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或者船舶管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营运证件、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人应当依法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持有效证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三 按期进行经营资质核查和船舶年度审验。四.不得垄断经营。强行代办服务以及违规收取服务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规范、第三十七条,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水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 水路交通规费的缴纳 征收和管理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水路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路交通规费.禁止在通航水域非法设站.卡.或者乱收费 乱罚款。设立水路交通综合检查站.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经济 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人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船舶.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采用标准船型。提高船舶与通航设施的适应性和通过能力、促进船舶节能减排 第三十九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调用运输船舶执行防洪、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任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优先保证完成 其相应损失由征用机关依法给予补偿.第四十条,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水路运输市场统计和调查分析工作 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路运输市场运力供需状况 引导水路运输经营人和货主合理投放.选择船舶运力.组织合理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