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水路运输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铁联运,水陆联运,水空联运,水水转运的运输服务网络,形成各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的一体化运输体系、提供运输,装卸,仓储 配送。信息咨询等服务.鼓励和支持水路运输经营人通过兼并,收购、入股等方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对进出港区的集装箱卡车路桥通行费。港区集装箱码头作业费等实行减免或者补贴、增强港口对集装箱运输。作业的吸引力,促进港口发展 第三十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或者船舶管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营运证件.船舶代理 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人应当依法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效证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 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三,按期进行经营资质核查和船舶年度审验,四,不得垄断经营,强行代办服务以及违规收取服务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规范。第三十七条。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水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 水路交通规费的缴纳,征收和管理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水路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路交通规费、禁止在通航水域非法设站.卡 或者乱收费.乱罚款。设立水路交通综合检查站。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经济 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人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船舶,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采用标准船型,提高船舶与通航设施的适应性和通过能力,促进船舶节能减排 第三十九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调用运输船舶执行防洪 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任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优先保证完成。其相应损失由征用机关依法给予补偿,第四十条,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水路运输市场统计和调查分析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路运输市场运力供需状况,引导水路运输经营人和货主合理投放,选择船舶运力,组织合理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