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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和统筹建设资源高度集聚,服务功能齐全.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便捷高效的水路交通体系,形成通江达海,辐射中西部 面向全国的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第七条。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适度超前。功能完善.产业联动、协调推进的原则编制、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综合交通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 江河流域规划。湖泊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等相互衔接,协调,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包括航道规划,港口规划和航运规划等,经依法批准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是水路交通建设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条,全省地方航道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网的长江,汉江,江汉运河等航道的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审批。具备开发通航条件和已通航的河流。湖泊。水库。人工运河应当编制航道规划 第九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规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 审批和公布实施、编制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优化港区水域 陆域总体布局。统筹安排港区内铁路,公路,航空 管道等集疏运,以及给排水.供电,通信、安全监督,口岸管理 环境保护等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港口规划。建设布局合理、层次分明。便捷高效 环境友好的现代化港口体系。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省岸线资源使用情况进行普查,登记。清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结合普查情况.依据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编制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应当明确港口岸线范围的具体界线 对与港口岸线相连的陆域应当留足港口建设用地。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科学规划物流园区、保税港区 拓展港口配送 加工 商贸 金融、保险 电子口岸,船舶贸易.航运交易等现代综合服务功能.发展港口综合运输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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