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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和统筹建设资源高度集聚,服务功能齐全,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便捷高效的水路交通体系,形成通江达海.辐射中西部。面向全国的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 第七条,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适度超前、功能完善 产业联动,协调推进的原则编制,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综合交通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江河流域规划,湖泊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等相互衔接 协调、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包括航道规划 港口规划和航运规划等、经依法批准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是水路交通建设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条、全省地方航道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网的长江.汉江、江汉运河等航道的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审批。具备开发通航条件和已通航的河流 湖泊。水库,人工运河应当编制航道规划,第九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港口规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和公布实施,编制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优化港区水域.陆域总体布局 统筹安排港区内铁路 公路 航空.管道等集疏运。以及给排水 供电.通信、安全监督.口岸管理。环境保护等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港口规划,建设布局合理,层次分明 便捷高效,环境友好的现代化港口体系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省岸线资源使用情况进行普查 登记,清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结合普查情况,依据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 编制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应当明确港口岸线范围的具体界线,对与港口岸线相连的陆域应当留足港口建设用地.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科学规划物流园区、保税港区。拓展港口配送、加工,商贸 金融,保险。电子口岸、船舶贸易,航运交易等现代综合服务功能.发展港口综合运输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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