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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和统筹建设资源高度集聚,服务功能齐全,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便捷高效的水路交通体系.形成通江达海.辐射中西部。面向全国的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第七条,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适度超前,功能完善,产业联动。协调推进的原则编制,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综合交通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江河流域规划。湖泊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等相互衔接。协调,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包括航道规划、港口规划和航运规划等,经依法批准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是水路交通建设的依据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条。全省地方航道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网的长江 汉江.江汉运河等航道的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审批.具备开发通航条件和已通航的河流、湖泊,水库。人工运河应当编制航道规划.第九条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港口规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和公布实施 编制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优化港区水域.陆域总体布局、统筹安排港区内铁路、公路。航空,管道等集疏运.以及给排水、供电,通信,安全监督.口岸管理、环境保护等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港口规划、建设布局合理.层次分明,便捷高效.环境友好的现代化港口体系,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省岸线资源使用情况进行普查,登记 清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结合普查情况、依据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编制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应当明确港口岸线范围的具体界线,对与港口岸线相连的陆域应当留足港口建设用地、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科学规划物流园区、保税港区,拓展港口配送,加工 商贸。金融 保险,电子口岸 船舶贸易,航运交易等现代综合服务功能,发展港口综合运输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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