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和统筹建设资源高度集聚.服务功能齐全 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便捷高效的水路交通体系,形成通江达海 辐射中西部.面向全国的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第七条.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按照适度超前.功能完善.产业联动。协调推进的原则编制,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综合交通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区域发展规划 江河流域规划,湖泊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等相互衔接。协调。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包括航道规划、港口规划和航运规划等、经依法批准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是水路交通建设的依据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条,全省地方航道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网的长江.汉江、江汉运河等航道的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审批,具备开发通航条件和已通航的河流,湖泊,水库,人工运河应当编制航道规划 第九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港口规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和公布实施、编制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优化港区水域、陆域总体布局,统筹安排港区内铁路、公路,航空。管道等集疏运、以及给排水,供电.通信,安全监督,口岸管理、环境保护等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港口规划.建设布局合理 层次分明,便捷高效、环境友好的现代化港口体系.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省岸线资源使用情况进行普查。登记 清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 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结合普查情况,依据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 编制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应当明确港口岸线范围的具体界线、对与港口岸线相连的陆域应当留足港口建设用地,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路交通发展规划 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 科学规划物流园区、保税港区 拓展港口配送,加工,商贸.金融。保险、电子口岸.船舶贸易.航运交易等现代综合服务功能,发展港口综合运输枢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