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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和统筹建设资源高度集聚、服务功能齐全。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便捷高效的水路交通体系。形成通江达海,辐射中西部 面向全国的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第七条 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按照适度超前,功能完善、产业联动。协调推进的原则编制.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综合交通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江河流域规划 湖泊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等相互衔接.协调、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包括航道规划,港口规划和航运规划等,经依法批准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是水路交通建设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条.全省地方航道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网的长江,汉江.江汉运河等航道的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审批。具备开发通航条件和已通航的河流,湖泊、水库.人工运河应当编制航道规划,第九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港口规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和公布实施,编制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优化港区水域,陆域总体布局,统筹安排港区内铁路,公路.航空,管道等集疏运、以及给排水。供电、通信、安全监督,口岸管理、环境保护等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港口规划 建设布局合理,层次分明 便捷高效.环境友好的现代化港口体系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省岸线资源使用情况进行普查、登记、清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 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结合普查情况。依据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编制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应当明确港口岸线范围的具体界线.对与港口岸线相连的陆域应当留足港口建设用地,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科学规划物流园区 保税港区、拓展港口配送,加工,商贸,金融,保险。电子口岸,船舶贸易、航运交易等现代综合服务功能.发展港口综合运输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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