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 划、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和统筹建设资源高度集聚。服务功能齐全。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便捷高效的水路交通体系.形成通江达海。辐射中西部 面向全国的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 第七条 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适度超前 功能完善.产业联动 协调推进的原则编制。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综合交通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江河流域规划、湖泊保护规划 防洪规划等相互衔接,协调.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包括航道规划,港口规划和航运规划等 经依法批准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是水路交通建设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条 全省地方航道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网的长江.汉江.江汉运河等航道的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审批,具备开发通航条件和已通航的河流,湖泊。水库 人工运河应当编制航道规划、第九条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港口规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和公布实施、编制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优化港区水域 陆域总体布局.统筹安排港区内铁路 公路、航空 管道等集疏运 以及给排水,供电 通信、安全监督。口岸管理,环境保护等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港口规划。建设布局合理。层次分明。便捷高效。环境友好的现代化港口体系.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省岸线资源使用情况进行普查.登记,清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结合普查情况,依据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编制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应当明确港口岸线范围的具体界线 对与港口岸线相连的陆域应当留足港口建设用地、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路交通发展规划 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科学规划物流园区 保税港区,拓展港口配送,加工、商贸.金融,保险、电子口岸,船舶贸易、航运交易等现代综合服务功能,发展港口综合运输枢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