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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和统筹建设资源高度集聚 服务功能齐全、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便捷高效的水路交通体系 形成通江达海。辐射中西部。面向全国的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第七条 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适度超前,功能完善.产业联动 协调推进的原则编制。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综合交通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江河流域规划.湖泊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等相互衔接、协调.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包括航道规划,港口规划和航运规划等、经依法批准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是水路交通建设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条、全省地方航道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网的长江,汉江.江汉运河等航道的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审批 具备开发通航条件和已通航的河流 湖泊、水库 人工运河应当编制航道规划。第九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港口规划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和公布实施,编制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应当优化港区水域、陆域总体布局,统筹安排港区内铁路,公路,航空,管道等集疏运。以及给排水。供电。通信,安全监督 口岸管理.环境保护等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港口规划 建设布局合理。层次分明,便捷高效。环境友好的现代化港口体系,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省岸线资源使用情况进行普查,登记 清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 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结合普查情况,依据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 编制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应当明确港口岸线范围的具体界线.对与港口岸线相连的陆域应当留足港口建设用地、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统筹港口物流 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科学规划物流园区 保税港区,拓展港口配送,加工 商贸,金融、保险 电子口岸,船舶贸易,航运交易等现代综合服务功能 发展港口综合运输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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