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和统筹建设资源高度集聚,服务功能齐全,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便捷高效的水路交通体系.形成通江达海,辐射中西部 面向全国的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第七条.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适度超前 功能完善,产业联动 协调推进的原则编制 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综合交通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区域发展规划,江河流域规划。湖泊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等相互衔接.协调。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包括航道规划.港口规划和航运规划等,经依法批准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是水路交通建设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条 全省地方航道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网的长江。汉江,江汉运河等航道的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审批 具备开发通航条件和已通航的河流。湖泊。水库,人工运河应当编制航道规划、第九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港口规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及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和公布实施、编制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优化港区水域.陆域总体布局.统筹安排港区内铁路。公路,航空,管道等集疏运。以及给排水,供电、通信、安全监督.口岸管理、环境保护等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港口规划.建设布局合理.层次分明.便捷高效,环境友好的现代化港口体系。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省岸线资源使用情况进行普查,登记、清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 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结合普查情况.依据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编制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应当明确港口岸线范围的具体界线。对与港口岸线相连的陆域应当留足港口建设用地。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科学规划物流园区,保税港区,拓展港口配送,加工。商贸,金融,保险 电子口岸,船舶贸易,航运交易等现代综合服务功能。发展港口综合运输枢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