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和统筹建设资源高度集聚,服务功能齐全。市场环境优良 现代物流便捷高效的水路交通体系。形成通江达海.辐射中西部、面向全国的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第七条.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适度超前 功能完善,产业联动、协调推进的原则编制.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综合交通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江河流域规划.湖泊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等相互衔接。协调 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包括航道规划 港口规划和航运规划等,经依法批准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是水路交通建设的依据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全省地方航道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网的长江。汉江。江汉运河等航道的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编制 审批。具备开发通航条件和已通航的河流.湖泊,水库,人工运河应当编制航道规划,第九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港口规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及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和公布实施 编制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应当优化港区水域、陆域总体布局 统筹安排港区内铁路、公路,航空.管道等集疏运 以及给排水,供电。通信 安全监督,口岸管理,环境保护等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港口规划 建设布局合理,层次分明 便捷高效,环境友好的现代化港口体系。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省岸线资源使用情况进行普查,登记.清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结合普查情况 依据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编制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应当明确港口岸线范围的具体界线.对与港口岸线相连的陆域应当留足港口建设用地。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科学规划物流园区 保税港区。拓展港口配送 加工 商贸。金融 保险。电子口岸 船舶贸易、航运交易等现代综合服务功能。发展港口综合运输枢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