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家畜屠宰厂。场,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家畜屠宰许可证件.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家畜屠宰许可证件屠宰家畜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家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涂改,倒卖、出借。出租家畜屠宰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家畜屠宰许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暂扣其家畜屠宰许可证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家畜屠宰厂 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未经禁用药物检测屠宰家畜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家畜屠宰厂、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屠宰家畜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未与家畜屠宰同步进行.或者未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屠宰淘汰的种猪、晚阉猪,未在其胴体上单独加盖标志的。四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未出厂。场。的家畜产品 未采取冷冻或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的、第三十四条,家畜屠宰厂,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家畜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家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家畜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对家畜.家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家畜 家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家畜屠宰许可证件.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为未取得家畜屠宰许可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屠宰家畜提供屠宰场所,屠宰工具、运载工具或者储存设施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没收屠宰工具和违法所得 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运载工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消费者鲜销淘汰的种猪。晚阉猪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肉品的,由卫生,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负有责任的生产者,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家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市场销售的家畜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由卫生,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家畜产品、并可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运输家畜产品未使用专用的运载工具或未按要求使用吊挂,保温运输设备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购进家畜产品时.未建立进货台帐,或者未按规定向供货方索取.保存家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等有效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集体伙食单位.为社会公众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购进家畜产品时、未建立进货台帐。或者未按规定向供货方索取.保存家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有效证明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未按规定索取,保存家畜产品销售凭证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经营者从市,县,市,区域外输入家畜产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持有应当随货同行的有效证件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经营者从市,县 市,区域外输入家畜产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对输入家畜产品前未登记备案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输入家畜产品时未报验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涉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拒绝 阻碍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