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畜屠宰管理和家畜产品流通秩序,保证家畜产品质量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畜屠宰及家畜产品收购 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农村地区个人自养自宰自食家畜的除外,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家畜 是指猪。牛。羊。本条例所称家畜产品,是指家畜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四条。屠宰供应少数民族食用的牛。羊产品.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第五条.市.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家畜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家畜屠宰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家畜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畜及家畜产品的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家畜及家畜产品的防疫和防疫监督工作。工商,卫生.质监,规划。环保、公安.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 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第七条。鼓励家畜屠宰厂、场。建立或者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为会员提供信息 指导服务.协助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鼓励家畜屠宰厂。场 实行规模化、机械化屠宰.第九条 家畜及家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做好家畜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并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 控告和劝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