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家畜产品流通管理.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的家畜产品.应当经检疫,禁用药物检测。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未经检疫,禁用药物检测 肉品品质检验的家畜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消费者鲜销淘汰的种猪.晚阉猪产品 不得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家畜产品 第二十四条。运输家畜产品应当使用专用的运载工具,有吊挂,温度要求的,应当使用相应的设备,第二十五条。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举办者 超市经营者等经营家畜产品的.应当建立健全家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履行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责、经营者购进家畜产品时。应当建立进货台帐、按有关规定向供货方索取并保存家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等有效证明.查验相关验讫标志,第二十六条.集体伙食单位,为社会公众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家畜产品时 应当建立进货台帐.按有关规定向供货方索取并保存家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等有效证明,查验相关验讫标志、第二十七条,凡从市、县,市,区域外输入家畜产品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持有应当随货同行的家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禁用药物检测合格证明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有效证件,二,经分割的家畜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的规定.三,使用专用的保温运输工具。四.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八条 凡从市 县 市、区域外输入家畜产品的、其经营者应当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屠宰许可证件,在输入前三日内报输入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登记备案 输入时应当持随货同行的有效证件向输入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