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家畜屠宰管理,第十五条 家畜屠宰厂,场,屠宰家畜应当文明屠宰,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第十六条、屠宰家畜应当遵守下列检疫和检测规定、一.屠宰的家畜应当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免疫耳标。二、家畜在屠宰前和屠宰后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三、家畜在屠宰前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禁用药物的监督检测 家畜屠宰厂,场。应当做好禁用药物的日常检测工作。四,经检疫、检测合格的家畜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或者加封验讫标志,五。经检疫,检测不合格的家畜产品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 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六,有关法律 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七条 家畜屠宰厂、场。应当遵守下列肉品品质检验规定、一 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家畜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二。屠宰淘汰的种猪、晚阉猪,应当在其胴体上单独加盖标志、三,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家畜产品,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标志,并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场、四。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家畜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禁止对家畜及家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八条,家畜屠宰厂、场,对未出厂,场、的家畜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第十九条、家畜屠宰厂、场、收取屠宰加工服务费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染疫、含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畜.染疫 含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畜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家畜屠宰许可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屠宰家畜提供屠宰场所 屠宰工具 运载工具和储存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