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第二十二条.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以根据事故的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一级医疗事故,四千元.二级医疗事故,三千五百元、三级医疗事故.二千元,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及其家属 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此而削减病员或者其家属依法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第二十三条,因医疗事故造成病人生活有困难者。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 由所在单位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属无依靠 无生活来源的农民和城镇居民的、由民政部门按政策予以适当的救济。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 由医疗单位支付,属医疗事故死亡的,医疗单位不负责安葬费、第二十四条 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由其家属接受出院,无家属的、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出院 无家属和单位的 由医疗单位派人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落实安置地点和给关系后方能出院,医疗单位不负责遗属抚养、工作安置。户口迁移等、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逾期不处理的尸体 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单位送殡仪馆处理,火化后的骨灰应当通知家属领回、费用由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家属支付,第二十五条,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 医疗单位应当根据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 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第二十六条 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条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研究生、进修人员发生的医疗技术事故 一般由主管医师承担责任。如属责任事故 应当由出事者负责,实习生发生的医疗事故,由带教老师负责,接受进修学习单位应当将事故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转派出单位处理、研究生 进修人员,实习生发生医疗事故所支付给病员或者家属补偿费。由接受单位和派出单位各负责一半。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等级 情节,本人态度,除责令其给病员或者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处一年以内停业或者吊销其开业执照。第二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事件后 丢失、涂改,隐匿 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医疗单位的财产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民主权利和工作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违者,由公安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卫生部,公安部 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通告.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