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十一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和联合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二条.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医疗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因输液、输血 注射、服药等引起的不良后果。应当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 以备检验。第十三条 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事件,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和联合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病员及其家属也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 第十四条、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亡后二十四小时内 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的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 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 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负责,凡能进行尸检的单位 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均应当接受并认真做好尸检的各项工作.尽快写出尸检报告,尸检所需的费用,属医疗事故的由医院支付.否则由死者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支付。第十五条,各级医疗单位应当成立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负责对医疗事故或者事件进行调查、听取病员或者家属的意见.核对事实,经集体讨论作出处理结论。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确认,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 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