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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单位以及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开业执照的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和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非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行医,者的事故,应按无照行医人员从严处理,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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