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第六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第七条 医疗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一.对急,危,重病人,片面强调制度 手续而拒收病人,或者不顾病危放弃救治而转院转科。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二。擅离职守.工作失职 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三 诊治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者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盲目处理,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者,四、违反手术制度。术前不认真准备,手术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体内。不按操作规程以致损伤重要组织器官。术后不严格执行常规或者医嘱,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五.护理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 不遵医嘱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六,助产中不认真观察产程。或者违反助产原则和操作规程,造成产妇会阴三度破裂或者产妇 婴儿死亡者。七,用药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者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 造成不良后果者,八,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使病人发生严重感染者。九,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物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不认真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十,检验,病理。理疗.放射,同位素等部门在诊疗工作中,丢失标本.错报结果,拍错部位、延误治疗,配错血液,治疗过量,窥镜检查误伤组织器官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十一 在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错发药物、搞错剂量、贴错标签.写错用法,发现处方有明显错误不提出校正而照方发药 违反操作规程,消毒不严。制剂质量不符合药典规定标准,不经严格检验就给病人使用,采购不合格或者失效药给病人使用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十二.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 开错药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十三、医院领导 行政,医技、后勤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人过程中.玩忽职守,借故推诿,不积极领导 组织.配合医疗护理工作。拖延时间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第八条,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导致诊疗护理失误所致的事故。第九条,由于责任和技术两种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应根据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提出处理意见.第十条,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可以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病人因病情重笃或者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 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二级医疗事故可以分为甲等和乙等,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一、植物人者 二、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三.痴呆者,四、严重智力障碍者、五。双目失明者 六、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七、缺失一侧眼球者,八、胃.肠或者膀胱等永久性造瘘者.九.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者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十,双手截肢者.十一。双上肢功能全废者,十二,一足一手截肢或者功能全废者.十三,双下肢功能全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者,含双下肢高位截肢者和双髋关节强直者,以及双膝关节强直者。十四。双足截肢者。十五,大,小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十六 截瘫或者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十七、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十八,二级乙等事故两项以上者,十九、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一.视力 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者.二,两耳全聋者、三,误摘一侧肾脏者。四、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五,偏瘫,肌力三。四级者、六、脊柱侧弯30度以上者.七,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者,八,原有脊柱,躯干或者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除外 九、双下肢肌萎,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者、十 一肢截肢或者功能全废者 十一.生殖功能丧失者.十二。三级甲等事故两项以上者 十三、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 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可以分为甲等和乙等,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列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一.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者,二、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者,三,声带或者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者.四。主要脏器功能有明显改变 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者器械维持者,五,食道损伤 吞咽困难者、六 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者、七,脊柱或者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者 八 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 但基本可以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者。九.缺失任何一手拇指者。十。除拇指外.缺失任何三指或者四指者、十一,缺失一只手的两指及其掌骨者.十二,前臂强直者,十三、肩、腕 髋,膝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者、十四、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中立位活动度小于10度者 十五,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一,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或者经客观检查能够确认者,二、体腔或者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要重新实施手术者、三 开错手术病人、手术部位或者脏器。造成组织 器官较大创伤者、四.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者、五 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