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中,因医护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第三条,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者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人员.第四条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者、二,医务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与治疗仍发生意外变化者。三、药物过敏试验结果正常 或者按规定不需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药物过敏反应者。四、经准备并按操作规程进行肝,肾,脑室、心包等穿刺造影以及心导管等检查时发生意外情况者 五、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之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了情况、征得家属签字同意并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仍发生意外者,六,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的治疗过程中发生副作用者,七、手术过程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位置畸形。肿瘤浸润等原因而损伤周围组织或者脏器出血等意外者、八 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因病情严重、术后发生组织粘连,破溃,出血.继发性感染等情况者,九,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五条,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者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者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 鉴定工作 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病员 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