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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养护管理、第八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绿化和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后实施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养护实施监督检查.督促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义务.第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高速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或者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排除险情。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路政巡查中应当制作巡查记录。发现高速公路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督促高速公路经营者及时修复或者排除险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高速公路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疏导交通,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者或者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 保证其技术状况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安全通行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或者改造。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数据,建立数据库。并将数据资料报送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因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时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提供,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科学调度.统筹安排。确定合理的施工时间和工期,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高速公路经营者组织实施高速公路中修,大修或者改建工程项目的。应当提前15日将高速公路保畅方案报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 需要对高速公路双向全幅封闭。单向全幅封闭借用对向车道分流车辆或者占用单向一个车道作业的路段在2公里以上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将制定的养护施工组织方案和保畅方案报请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除紧急情况外,在养护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将施工路段,施工时间,车辆分流路线等信息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在施工路段前方及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按照工期施工.不得无故拖延,高速公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标志图案。进行作业时.养护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养护车辆 工程作业车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 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高速公路标志、标线的限制,过往车辆应当按照设置的导向标志减速行驶,注意避让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和养护车辆 工程作业车、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段加强监督检查 维护高速公路正常的养护施工和交通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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