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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经营服务。第十三条,收费高速公路实行全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统一解缴车辆通行费。并共同承担联网收费.通信 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费用,收费高速公路联网方案 收费流程,车辆通行费统一结算和管理等规范.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新建收费高速公路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同步建设通信。监控,联网收费等设施.并经检测合格后并入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 第十四条,通行收费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依法交纳车辆通行费,法律、法规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以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除外。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向交纳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第十五条、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收费期限的审批和车辆通行费的使用管理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收费高速公路的审计监督 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可以按照车型。计重等收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通行收费高速公路的货车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计重收费的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计重收费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定期进行维护。保证其计量符合规定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收费站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收费站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公示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车辆运输鲜活农产品免交车辆通行费的有关规定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接受社会监督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公示内容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收费站口。服务区和高速公路入口处。桥梁,隧道.涵洞等重要路段及区域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信息平台 设置明显标志。及时发布交通状况。气象信息、安全注意事项、施工作业,收费标准等有关服务信息、并保持完好。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提供路网运行 收费 养护和管理等有关信息资料、第十八条.通行收费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在收费站入口领取或者出示通行凭证,在收费站出口交回或者出示通行凭证.对损坏.调换。不能出示通行凭证或者违规折返进出同一收费站的车辆以及从不停车收费车道驶入的无电子标签的车辆,经高速公路经营者按照车辆驾驶人提供的信息核查后.仍难以确定驶入站或者通行里程的.应当按照从出口处收费站到联网收费区域内最远端收费站的通行里程交纳车辆通行费.因高速公路经营者的原因无法核实车辆驾驶人提供的信息的,应当按照驾驶人提供的驶入站信息收取车辆通行费,领取的通行凭证损坏,遗失的 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通行凭证工本费标准予以赔偿。第十九条 新建高速公路的收费道口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 收费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安全 快速通行的需要。已建高速公路收费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安全。快速通行需要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增设收费道口、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予以支持配合。第二十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适应车流量的需要.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必要时采取调整进出收费道口,启用便携式收费机等应急措施对车辆进行疏导,因处置突发事件 抢险救援和缓解收费道口拥堵、确需快速疏导,分流车辆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临时免费放行车辆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统一规划和要求建设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等智能收费系统,并采取包括优惠车辆通行费等各种措施促进其推广应用.不断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第二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规范收费.提供优质服务.高速公路经营者及其收费人员在收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二,在车辆通行费以外代收任何其他费用、通行凭证赔偿费用除外,三 收费不出具合法有效足额票据。四.违规操作收费系统或者擅自减免车辆通行费、五,刁难、勒索驾乘人员、六 擅离职守,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七 其他违反收费规范的行为,有前款所列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行为之一的,车辆驾驶人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第二十二条。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驾驶车辆出入收费高速公路。不得有下列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一。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二。强行驾车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三.故意堵塞高速公路收费道口.四。调换或者使用伪造的高速公路通行凭证,五 侮辱。威胁,殴打高速公路收费人员 六、以跳磅、垫磅,绕磅等方式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七。假冒绿色通道优惠车辆,八,其他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收费人员需要识别车辆收费类别时、车辆驾驶人应当出示相应的有效证件、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发现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拒绝或者限制其通行。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在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后予以放行.拒不补交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可以将车辆拖移到指定地点依法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高速公路经营者发现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 应当及时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配合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查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高速公路经营者建立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数据库、对两次以上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 高速公路经营者有权拒绝其通行,并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稽查制度 及时查处各种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运营.已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设施以及进出口通道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完善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予以支持配合、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保持高速公路服务区设施完好,环境整洁。干净卫生。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提供短暂休息,入厕,停车 饮水,车辆加水等免费服务和加油,购物、餐饮、汽车维修等经营性服务 并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经营性服务的收费价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规范及考评标准。并依法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编制广告设置规划 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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