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 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着装规范,举止文明.对在执行公务中掌握和了解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用于高速公路监督检查的车辆和清障救援车辆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在执行公务时免交车辆通行费、执行紧急救援任务时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高速公路治超,救援和路政。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具备的场所.设施,与高速公路同时设计,建设。已投入使用的高速公路的相关场所,设施未建设或者不完善的,应当予以建设或者完善 第五十三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调阅,复制有关资料,调查了解情况、依法进行录音,照相.摄、录。像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施工作业行为、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 拒不接受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押车辆,工具。第五十四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扣押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对扣押的车辆,工具、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押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五十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 办事程序。建立执法责任和执法评议考核等制度.加强对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和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和反馈查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