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六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档案、对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 登记造册.高速公路项目竣工验收后,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档案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包括。一,高速公路及其匝道,连接线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区域 二 高速公路及其匝道 连接线无边沟的、为路缘石外缘起不少于5米的区域,三。高速公路桥梁为桥梁垂直投影面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区域.四 高速公路收费站 服务区,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养护及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前款规定的高速公路用地范围有征地界限的。从其界限,第二十八条,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二,非法设置棚屋 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或者非法加水 洗车.三 抛洒。堆放 焚烧物品,倾倒垃圾、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四.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 种植作物、放养牲畜.五。进行采石,取土。采空作业 六,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或者掉落。遗洒。飘散.七、其他侵占.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30米,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高速公路匝道 连接线用地外缘起向外20米的区域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弯道内侧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划定,公告和标桩 界桩的设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除保护高速公路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扩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高速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新建村镇 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 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第三十一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第三十二条、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中型以上桥梁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从事挖砂,采矿.采石 取土 爆破作业、倾倒废弃物等危及高速公路及其桥梁 隧道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 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高速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高速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第三十四条,在高速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高速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第三十五条,禁止利用高速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高速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高速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高速公路隧道。高速公路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 液体的管道 第三十六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广播电视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 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 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高速公路的桥梁,隧道 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 在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上增设或者改造道口,六。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七、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或者利用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设置宣传牌,广告牌,地名牌等非公路标志,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对建设单位的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的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路工程设施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高速公路的完好 安全和畅通 第三十八条,经批准占,利 用高速公路路产或者损坏,污染高速公路路产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缴纳赔。补 偿费,第三十九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及省人民政府的要求、依法做好高速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超过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不得在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行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高速公路及其桥梁 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 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第四十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高速公路及其桥梁 隧道行驶的 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许可,影响交通安全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 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为满足经许可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安全通行的条件,确需对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进行检测。改造和加固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组织相关各方签订协议,高速公路经营者制定检测 改造和加固方案并实施 必要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第四十一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统一组织高速公路的车辆清障救援工作,车辆清障救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车辆清障救援时,被清障救援车辆当事人应当配合,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被清障救援车辆实施转移或者对车辆装载物进行卸载,转运的,产生的合理费用和造成的合理损失由被清障救援车辆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