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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交通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四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维护交通标志.标线、保持交通标志。标线清晰、醒目 准确,完好、并根据高速公路路网结构的变化和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的监控 照明 排水。通风、报警,消防.救援.安全防护等附属设施,保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使用。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相关设施损毁的 应当及时维修 恢复 前款规定的相关设施除检修,维护等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停止使用、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第四十四条,高速公路防护栏和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由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维护和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高速公路防护栏开口和开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但因高速公路养护工作 处置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或者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开口,开启的除外,因处置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或者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开启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或者在防护栏的适当位置开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者意见后决定、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实施并按照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高速公路经营者及时关闭。第四十五条、禁止在收费站安全岛通道前后200米以内从事与高速公路管理、服务和交纳车辆通行费无关的活动.除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执行任务和养护人员作业外 其他人员不得在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内行走。滞留、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因故障,交通事故等突发情况停驶时 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报警、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遇前方交通堵塞无法正常行驶时,应当依次停车排队等候、不得占用应急车道或者紧急停靠带。不得影响高速公路救援车辆的行驶.禁止在高速公路行车道.桥梁、匝道上和隧道内停放.检修车辆.因车辆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的,驾驶人应当迅速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辆移入紧急停车带,设置警示标志.难以移动的,车辆驾驶人应当在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 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迅速报警。第四十七条,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接受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 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 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其他人员发现高速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应当及时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四十八条.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互相通报.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抢救受伤人员,调查处理交通事故.维持事故现场交通秩序直至恢复交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路产损失的调查处理和组织事故车辆的清障救援,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受损设施的恢复和路面污染物及障碍物的清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涉及路产损失的。在对被扣留的事故车辆解除扣留前 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公安机关应当维护高速公路及其收费站 服务区 车辆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治安秩序,保护驾乘人员。高速公路经营和管理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查处破坏.盗窃高速公路设施 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闯收费站卡等违法行为,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向高速公路经营者调取逃逸车辆的相关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拦截逃逸车辆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第五十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根据实际需要组建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适应抢险救援需要的设备及物资.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建立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协调工作机制。组织高速公路应急演练、按照各自职责建设相应的高速公路应急管理平台,建立互通互联和资源共享的高速公路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高速公路应急管理效能。第五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影响高速公路通行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排除危险.损坏严重难以及时修复的 以及装载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协助抢修和救援 尽快排除危险、遇有高速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高速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高速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遇有高速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 关闭高速公路的。应当征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意见,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关闭高速公路的情形消除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者开通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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