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印发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府、2012、10号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租赁。实施房屋租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其拥有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房屋 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者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收取租金或者获取收益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房屋租赁.一,以联营,承包等方式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或者以合作。联营方式,不参与直接经营 不参与盈余分配的,二,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三,酒店、旅社 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并经工商部门登记为注册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租金的、四.将房屋负层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五.军队.基地,将其部分房地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或者以土地出租他人。由承租人构建房屋出租的,第五条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原则 第六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安派出所 街道。社区 进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物价 工商。税务,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 法律 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十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 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 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 物业服务。水。电 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所或者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二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四.转租房屋的。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五。出租共有房屋 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六,出租委托代管房屋,应当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其委托授权书必须依法公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八。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房屋租赁期限由房屋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 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第十四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市房屋租赁管理所或者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 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 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市房屋租赁管理所或者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应当一次性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五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第十六条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限内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原承租人 和第三人应当在30日内共同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所或者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安派出所 街道,社区。登记备案,第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未成年人或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二、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的。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三。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房屋租赁管理,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八条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配合相关部门管理。二 按照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要求等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三,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遵守出租房屋所在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不得侵害其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由市房屋租赁管理所或者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负责收取。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信息负有汇报责任。第二十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应当依照,湛江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规定缴交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价格调节基金主管部门委托市房屋租赁管理所或者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代收.第二十一条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查验当事人 代理人的证件,委托书和房屋所有权证明.二,如实为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信息,三、告知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四,建立房屋租赁业务记录 五,协助属地派出所依法实施房屋租赁管理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经纪机构加强管理 并建立其从业信用档案,第二十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以及街道.社区 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通房屋租赁信息,发现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发现当事人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及时告知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街道、社区,应当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的 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 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房屋租赁及其管理 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湛江市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湛府发、199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