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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不按时到位、二、截留 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三 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在农村公路建设中 采取强制手段向单位,个人集资的 五 其他造成农村公路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扣留车辆,工具等行政强制措施,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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