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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和管理资金筹措机制。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补助的专项资金、二,市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三,村民委员会通过 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资金.五.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 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六.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每年从新增财政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增长情况、逐步调整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比例、加大资金投入,第三十九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大中修等养护工程资金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和管理资金应当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并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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