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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措机制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补助的专项资金。二.市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四,企业 个人等社会捐助资金,五,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六、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每年从新增财政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市,州,县。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增长情况,逐步调整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比例,加大资金投入、第三十九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大中修等养护工程资金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当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并实行专项核算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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