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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 统筹规划。建养并重的原则.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第四条,县 市,区 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并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 养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建立村道管护群众组织。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乡.镇,公路管理机构 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发展农村公路运输 提高农村公路利用水平、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和农村物流发展、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损坏 非法占用农村公路 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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