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实际需要编制.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干线公路网相衔接,与农村运输网络规划相适应.与城乡建设规划及其他运输发展方式相协调.符合国家及全省交通运输发展目标 第九条.县道规划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规划由县 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由市 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汇编后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原程序报批。备案,第十一条,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 审核 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者扩建、县道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村道建设标准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第十四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 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具有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第十五条,二级以上农村公路,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 应当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批复即可开工建设。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二级以上农村公路。中型以上桥梁 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其他农村公路项目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或者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理,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聘请技术人员。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 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加强安全和质量管理。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一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五.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组织进行 验收结果应当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大桥。特大桥 隧道建设项目工程.按公路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交,竣、工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但应当执行相应的质量缺陷责任期和工程质量保修期制度。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工程档案 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