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复查,复核和督办,第四十七条.信访人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办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 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针对答复意见 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办理意见、提出复核申请的,还应当附复查意见.第四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信访事项办理机关的.区。县人民政府是复查机关、区,县人民政府是办理.复查机关的,市人民政府是复查,复核机关。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工作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是复查机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办理、复查机关的,市人民政府是复查,复核机关、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办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复核 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的复查。复核工作 复查 复核委员会确定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成立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本部门的复查,复核工作、第五十条 复查.复核机关经审查决定受理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按照下列方式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一。办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的。予以维持 二 办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区分情况、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办理。复查机关限期重新作出答复意见、办理,复查机关由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被责令重新作出答复意见的.不得作出与原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答复意见.复查.复核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理由、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复查 复核意见的,经本级复查、复核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第五十一条。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相关工作部门不再受理,第五十二条、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 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 敷衍、拖延的.五。不执行信访答复意见的。六,答复意见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或者程序存在明显错误的 七 虚报办理结果或者办理结果不落实的。八、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指定时限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建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第五十三条。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针对信访人在一定时期内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通过本级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