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一节,受理和办理,第三十三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请求,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第三十四条.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请求、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二,依照法定职责属于下级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请求,区分情况、转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三 对转送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结果的。可以直接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反馈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交办情况 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交办信访请求的受理或者办理情况.第三十五条,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政府工作部门收到信访请求,应当登记。并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信访人直接向其提出的信访请求.按照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属于下级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转送下级工作部门 同时告知信访人,二 上级工作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请求,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 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按要求报告上级工作部门。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该信访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送、交办工作部门提出异议,并交还相关材料。第三十六条。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受理的信访请求而未受理的.可以要求其受理、在指定时限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人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请求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一 信访请求正在审查期间的、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三,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作出后 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第三十八条。信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工作部门的,由相关工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受理,需要共同受理的。出现争议时,应当上报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主办机关、第三十九条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 认为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法定职责需要协调的 可以请求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协调 协调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按决定办理。第四十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于重大 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 可以依照规定程序举行听证。第四十二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二.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三 请求事由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解决的。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工作,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前款第.一 项规定作出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第四十三条.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二,对基本事实的认定。三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五 信访人不服答复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和期限、第四十四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于以下情形 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信访事项涉及多个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的,由主办机关集中相关办理意见、答复信访人,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 可以对代表告知、答复、三。与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以及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告知。答复,四.因信访人的姓名.名称 住址.联系方式不清、不实等原因无法告知 答复的,不予告知,答复.第四十五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经信访人同意 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第四十六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送至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告阶段性工作情况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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