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信访秩序 第五十七条,信访活动应当依法、有序进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维护信访秩序、第五十八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的.三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 四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五,侮辱,殴打,威胁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七.歪曲,捏造事实 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八,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九.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 或者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十,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第五十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滞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有关单位将其带回、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通知属地卫生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六十条 信访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 及时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事件引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到场,教育.疏导、劝返信访人。事件发生地政府应当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