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信访请求、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二 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七,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第三十条,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包办代替 不直接处理,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内的信访请求。转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并答复信访人 二。属于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的信访请求,转送相关国家机关处理、可以要求反馈处理结果,由办理机关答复信访人。第三十二条。下列信访请求不予受理,一,对依照法律程序正在审理之中的案件提出的信访请求,二,经过行政机关复核。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信访请求。三.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信访请求,